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 全面加强法治民政建设
2021-12-24中国社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做好新时代民政工作提供了更加全面的法律遵循,为提升民政法治建设水平提供了有利契机。“十四五”时期,民政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切入点,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民政法治建设的获得感,为全面推动民政事业现代化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准确把握民法典赋予民政部门的法定职责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有许多内容涉及民政工作,明确了民政部门的多项法定职责,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民法典提出要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将人格权保护与人身权、财产权保护并列,保护力度达到了新的高度。民政部门在低保办理的过程中,要对产生的大数据进行有效保护,坚决避免任何损害人民群众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问题的发生,切实维护好社会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二是民法典给予社会组织非营利法人分类的精准定位;引入“捐助法人”概念,为社会组织分类规范提供了明确依据;提出组织机构设置等治理要求,为社会组织治理重塑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对未成年人中的留守、困境儿童的监护认定,民法典新增了两项监护类型。一个是公职监护,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下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即“你若失联民政保底”;再一个是遗嘱监护。民法典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做出的种种变化明确彰显了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通过扩大保护范围、强调未成年人自身意愿等形式,维护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权利。民法典的新规范、新要求,不仅丰富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内容,为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提供制度依托。民政部门要在监护人缺位时,主动担当兜底监护的责任,履行好国家监护人的责任,切实保障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健康成长。四是民法典新设置了适用协议离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这一制度既尊重了婚姻主体的自由,也维护了社会稳定,回应了目前社会“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和社会稳定”的热点问题。这就要求民政部门要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咨询和调解,进行积极有效的心理疏导和规划指导,帮助可以调解和好的家庭回归和睦健康的家庭关系,进而促进全社会和谐稳定。五是民法典重新确定了儿童收养的收养人、送养人限制条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确保排除收养关系中的有害因素,充分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新增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增加了民政部门评估的责任。

       全面加强民政立法工作

       民政工作政策性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确保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政领域法规建设相对滞后,而随着乡村振兴、养老服务等国家战略实施,未成年人保护等民政新职能的增加,民政部门承担的任务愈加重要,民政立法工作的加快推进也迫在眉睫。各级民政部门要以学习贯彻民法典为契机,抓紧做好民政领域民法典配套法规政策“立改废”工作,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有关规定,通过废止一批、修改一批、创制一批,推动建立与民法典相适应的民政法律规章体系。《吉林省慈善条例》《吉林省养老服务条例》已经被省人大常委会列入今年立法项目,拟于年底前出台。“十四五”期间,还将根据国家立法修订情况,结合全省实际,及时启动《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修订工作。同时,针对大型立法程序多、周期长的实际,为提高立法效率,积极探索以“小快灵”的方式,加快相关领域立法、修法进度。

       着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以实施民法典为抓手,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坚持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履行好各项职责,不断提升民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权力运行机制,特别是在低保审批、殡葬管理、养老服务等权力下放后,探索营造与运行相配套的法治环境,避免出现权力真空的现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推进智能监管,强化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进一步创新优化服务体制机制和服务方式,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打造政务服务“一张网”,把实体政务大厅、网上政务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服务热线结合起来,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行,让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制定出台相关文件,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借鉴文化市场、农业、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保护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模式,整合民政领域分散的行政执法职能,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切实做到行政管理与行政处罚“两权分离”,进一步提高民政部门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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