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育院长卖小孩谁该羞愧?
2006-01-09
    1月6日,刺骨的寒风吹得人脸疼,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的老何独自一人站在西安钟鼓楼广场上,胸前挂着一个“卖小孩”的牌子。老何说,他这样做只是希望能为保育院的残疾孩子们赢得一些希望。老何是原耀县(现耀州区)保育院的法人代表及院长,2000年保育院的地被某单位征用,保育院没了,按规定应给他的赔偿款却至今无法兑现。(1月7日《华商报》)

    几年来,为了让那些残障孤儿有一个依靠,老何几乎每天都奔波在铜川与西安的相关单位之间,可跑来跑去,最后还是一分钱都没要到,孩子们每天靠乞讨果腹。老何无疑是值得尊敬的:在一些政府部门的乱作为不作为面前,他只得拿出卖小孩的下策,以引起社会公众与政府部门的关注。

    事实上,社会福利院卖小孩并非新闻。去年年底,湖南祁东县公安局就曾破获一起特大贩卖人口案,27名涉案者,绝大多数竟是该省各地的社会福利院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这些婴儿,大多是社会福利院从人贩子那里以800元买入后,以3万元转售到长沙、郴州、株洲、广西、广州等地。而这样的生意已经做了好几年。

    其实,不论是社会福利院贩卖人口为谋取私利,还是保育院长卖小孩以赢得社会公众与政府部门的关注,都指向了同一个症结所在:我国不完善的福利法律体系。

    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福利院应该享受的权利往往难以得到保障,一些地方政府对福利院是想开就开、想关就关,而福利院往往只是政绩的一个筹码,极易成为经济发展的牺牲品;同时,福利院自身责任的不明确,老人、残疾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常常难以享受到应有的待遇,其正当权益容易受到侵害;而对福利院监管的缺位,则导致福利院贪污腐败、甚至买卖人口的现象出现。

    原耀县(现耀州区)保育院的地被征用了,残疾孩子们流离失所,当地政府部门都说没有责任。那么,到底谁有责任呢?首先,地应不应该被征用,决策规划部门有没有责任?赔偿款至今无法兑现,相关主管部门有没有责任?这些残疾孩子们5年来无法安置,民政部门有没有责任?如果要问责,这都是需要回答的问题。

    我们常常悲壮地看到:一个无法温饱的农民,本该获得民政部门的救济,却只能沿街乞讨;一个救人致残的英雄,本该得到有关部门永远的照顾,却只能求助于街头……现在,一个让残有所助的保育院被政府征用了,一个本应得到赔偿款的院长沦为了讨薪民工,一群本该由社会保障的残疾孩子却要靠私力救济,这怎不让人感到羞愧与无奈。

    良心的底线不能一再被挑战。老何无疑是有良心的,5年来,他没有将残疾孩子们抛弃,用自己微弱的一己之力在为孩子们争取利益。但老何又是悲凉的,因为无法养活这些残疾孩子,他只能让这些孩子乞讨。这无疑是让人担忧的:在去年年底,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中,组织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乞讨的最高判7年。当良心的底线一再被挑战时,它将可能突破法律的底线,导致更大的社会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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