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慈善总会为近3万名义工购买保险
2017-08-23来源:慈善公益报
       张老伯是一位老年志愿者,今年61岁,在不久前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期间意外摔倒受伤并住院治疗,短期内生活无法自理。事故发生后,张老伯的儿女显得非常气愤。“以后坚决不让他去了。”张老伯的女儿说,自己的父亲是因为帮助别人才受的伤,结果现在不仅自己卧床休息,甚至连家中其他人的正常生活也受到了影响。

       像张老伯这样的情况并不在少数,尽管目前相当多慈善组织在开展活动时会为志愿者购买保险,但有些规模较小、自发性的团体,如老年、学生组织等团体在开展活动时,志愿者的权益保障仍然是最大的问题。虽然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提供的是无偿服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及其后果应当由志愿者个人承担,事实上也不应该由志愿者来承担。

       应为志愿者提供保障

       2016连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正式实施。随着其后的相关司法解释、各地实施细则的出台,志愿者人身保险或将得到有效的保障。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要建立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记录和评价制度,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有良好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为志愿者购买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

       平安产险河北分公司投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慈善法》中,有一些详细政策和细则并未明确,比如:志愿者人数、服务活动的时间周期、区域以及参加活动的志愿者年龄等都需要详细说明,这样险企才能设计出具体的险种来承保。“比如抗洪抢险和山村支教、到西部高原和华北平原支教等因风险系数不同,保费保额、保障范围等都会有相应区别。”

       《慈善法》第一百0六条规定,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万义工将获意外伤害险

       为了保障义工的个人权益,免除义工在社会服务中的后顾之忧,日前,青岛市慈善总会出资为近3万名义工购买了意外伤害险。

       青岛市慈善总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8月13日,青岛慈善义工队伍正式成立,6年来,慈善义工队伍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目前注册总数近3万人。“为慈善义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主要是为了维护慈善义工的权益,也为了慈善公益活动能够更好地开展下去,可以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志愿活动中去。”

       《慈善公益报》记者自青岛市慈善总会获悉,该项目保险服务主体由青岛市慈善总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取青岛华海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工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的参保对象为全市经注册的慈善义工,慈善义工在开展慈善义工活动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都可获得保险赔偿,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保险的保障地域为青岛市行政区域内。

       青岛市慈善总会的工作人员告诉《慈善公益报》记者,该保险期限为1年,自2017年8月1日0:00起,至2018年7月31日24:00止。其中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额每人2万元,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每人3000元,免赔额意外医疗费用每次事故剔除免赔额100元后按90%赔付。“出险索赔只需提供青岛市慈善总会(含各区市)提供的证明资料。赔款金额小于5000元的,将在3日内支付,赔款金额大于5000元小于20000元的,将于5日内支付。”(李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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